濮环查(扣)字〔2019〕第03号濮环查(扣)字〔2019〕第03号濮阳市星海化工厂
查封(扣押)决定书
濮环查(扣)字〔2019〕第03号
濮阳市星海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294XT(2-2)
法定代表人:王勤轩
地址:市黄河路西段。
根据市领导现场交办情况,我局于2019年7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重载车辆进出厂区的痕迹,厂区南边有2个铁罐正在用抽取的地下水冷凝降温中,化验室里有好多液态的化工样品,在门口闻到了刺鼻性气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1个化验室、1辆罐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毁损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