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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查(扣)决字〔2020〕第2号濮阳辉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09-22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濮环查(扣)决字〔2020〕第2

   

当事人:濮阳辉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GW4H77

法定代表人:周纪园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第五社区西工业区

 

经查,你单位存在无证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收集废旧铅酸电池的仓库(内含废旧铅酸电池)予以查封,并扣押你单位电脑主机1台、废旧电池入库单2本、废旧电池发货单1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1本、竣工验收检测报告1

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921日起至20201020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废旧铅酸电池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濮阳辉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仓库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0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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