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查(扣)字〔2020〕第01号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濮环查(扣)字〔2020〕第01号
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3807119R
法定代表人:刘纪轩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黄河路东段许信路与河寨路交叉口
根据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预警第17、21、25、28、42、47和75期专报,你单位厂界非甲烷总烃超标。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预警第17、21、25、28、42、47和75期专报”、“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基站验收材料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厂(时间:2018.11.30)”、“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0900063807119R001P)”、“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7月份财务发生额及余额报表”、“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西面、北面与之相邻的4家涉VOCs企业和南面相距约200米的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许家庄加气母站现场检查记录和部分生产记录台账”、“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纯科科技[2020]第12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发油控制阀和收油控制阀以就地封存的方式,暂时查封于你单位厂区;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 9月29日。
查封期间,你单位应积极进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确保实现厂界VOCs稳定达标排放。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物品清单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