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查(扣)字〔2024〕15号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2环查(扣)字〔2024〕15号
单位名称:濮阳丰川藤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CCWW6F
地址:清丰县产业聚集区
2024年3月9日生态环境部第三轮次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打磨工序工人正在加工生产,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上级交办问题清单系统截屏;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查封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
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
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停产的配电箱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7日,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