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4〕11号濮阳县大龙门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4〕11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濮阳县大龙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878L8F
地址:濮阳县五星乡前五星村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18时,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橙色预警管控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切割工序、冲压工序、烘干工序正在生产,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车间内喷漆房烘干工序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4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