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查(扣)字〔2024〕16号清丰南洋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2环查(扣)字〔2024〕16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清丰南洋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DYYE79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家具产业园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9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橙色预警期间,企业木工车间正在生产,调阅3月8日视频监控,3月8日14时20分你单位木工车间在生产,3月8日20时14分你单位打磨车间正在生产,未落实全部停产的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清单、《清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北车间一楼配电柜1台、北车间二楼配电柜2台、南车间一楼配电柜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北车间和南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