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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2环查(扣)字〔2024〕17号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22环查字〔202417

 

被申请单位名称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92427947X

地址:清丰县高堡乡唐庄村北

我局于20243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39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橙色预警期间,干粉砂浆工序正在进行放料,未落实全部停产的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清单、《清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级)响应的通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干粉砂浆生产线一楼动力配电柜1台、混凝土生产线二楼动力配电柜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4311日起至202431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干粉砂浆生产线一楼操作间和混凝土生产线二楼操作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

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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