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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查(扣)字〔2024〕3号濮阳市王楠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3-09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27环查字〔20243


被申请单位名称:濮阳市王楠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3450285191

地址:台前县后方乡玉皇岭村

20243812时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响应。202439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台镀膜机正在生产。经查看该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一条生产线:2台注塑机、1台镀膜机、1台烘干机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一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经调查该公司于202439日下午进行了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1台镀膜机(电闸开关控制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0日(时间从202439日起至2024318日止);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

2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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