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4〕15号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4〕15号
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5JMFX3
地址: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前盆城村
法定代表人:任炳磊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2024年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但有车辆正在卸料。经查看你单位相关台账,你单位2024年10月27日当天生产并运输31车次,累计489.6方。现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管控措施进行落实停产要求,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濮阳市2024年10月22日1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管控橙色预警管控,你单位管控措施为停产,根据检查和调阅资料显示你单位未落实停产措施。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核实交办问题属实。濮阳市2024年10月22日发布《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于2024年10月2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应急减排措施为:1.停两条生产线所有涉气工序;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磅房混凝土车辆统计表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国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项目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濮阳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混凝土两条生产线设备的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配电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