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4〕17号濮阳县达丰商砼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4〕17号
濮阳县达丰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A05R5W
地址:濮阳县海通乡两门村
法定代表人:关少敏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环保部推送的用电异常线索,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具体生产状态为:一条混凝土生产线,出料口有水泥运输车正在进行接料作业,在公司厂区内发现一小型水泥运输车,已装车完毕,正准备外运混凝土。濮阳市2024年10月22日发布《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于2024年10月2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濮阳县达丰商砼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停两条生产线所有涉气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两条生产线所有涉气工序的中控室。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县达丰商砼有限公司院内生产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