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查(扣)字〔2024〕28号濮阳市龙森木业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922 环查(扣)字〔2024〕28 号
当事人名称:濮阳市龙森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95543170W
地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如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濮阳市正 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期间,10 月 29 日生态环 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两台热压 机正常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 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停产的两台配电箱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2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 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生产车间 内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 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