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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6环查(扣)字〔2024〕11号濮阳市豫鲁砼业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11-05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26环查()字〔202411

 

濮阳市豫鲁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596268912Y

地址:濮阳市范县新区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郑

2024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0302110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你单位门禁记录发现该单位10302043分出厂一辆搅拌罐车(鲁H05U65),根据发货单据溯源至目的地发现该搅拌罐车正在一施工处放料。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搅拌工序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表(摘)复印件1份、现状评估报告(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031日,提供单位:濮阳市豫鲁砼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题、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1031日,提供单位:濮阳市豫鲁砼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企业受委托人身份;

3、现场检查照片6份,制作时间:2024103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应急措施措施。

4、《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102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响应的通知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笔录1份、亮证执法照片1份、查封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4103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表明身份、你单位搅拌工序不按规定停产,未落实应急措施措施的事实、对你单位搅拌工序配电房进行查封扣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102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响应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生产线配电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1031日起至20241114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市豫鲁砼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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