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查(扣)字〔2024〕12号范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6环查(扣)字〔2024〕12号
范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3X95347U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白衣阁乡十八里铺村南
法定代表人:郜喜安
我局于2024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交办内容:2024年10月27日现场核查时该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但调取该企业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发现,该企业23日发货10车次,24日4车次,25日12车次,累计向外销售混凝土322.39立方,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情形。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启动预警后10月23日、24日、25日二号线进行了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表(摘)复印件1份、现状评估报告(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日,提供单位:范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题、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日,提供单位:范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4年10月23日、24日、25日混凝土发货单照片3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应急措施措施;
4、《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笔录1份、亮证执法照片1份、查封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表明身份、你单位二号线搅拌工序不按规定停产,未落实应急措施措施的事实、对你单位二号线搅拌工序配电柜进行查封扣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生产线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范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