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查(扣)字〔2024〕13号濮阳润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6环查(扣)字〔2024〕13号
濮阳润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CHGRFG19
地址:范县产业集聚区濮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付治高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中频炉和退火炉有余温,经查看该单位生产台账,发现该单位自2024年11月8日18时启动预警后,生产记录中显示9日10日均有生产。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中频炉和退火炉有余温,经查看该单位生产台账,发现该单位自2024年11月8日18时启动预警后,生产记录中显示9日10日均有生产。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濮阳润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受托人身份;
2、水玻璃和型壳制造工艺提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濮环范审表【2013】25号)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验收报告1份排污许可证更换记录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濮阳润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手续取得情况;
3、《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1份、物料消耗台账1份、颗粒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生产设备照片5份,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浇注工序违规生产,未落实应急措施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誉(II级)响应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浇注工序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润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