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查(扣)字〔2024〕16号范县营民木材加工部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6环查(扣)字〔2024〕16号
范县营民木材加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6MA45GUXAX4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张庄镇陈楼村
法定代表人:陈营民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橙色预警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1万立方米细木工板项目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为: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现场发现你单位2台热压机生产线和2台涂胶机正在生产,未落实橙色预警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报告(摘)复印件1份、
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营民木材加工部,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查封时厂内配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营民木材加工部,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配合人员与你单位委托关系。
3、亮证执法照片1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橙色预警期间生产照片5份、《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1份、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后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施胶工序和热压工序违规生产未落实应急措施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24年11月20日《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2台热压机、2台施胶机。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范县营民木材加工部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