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查(扣)字〔2024〕17号范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6环查(扣)字〔2024〕17号
范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7LFH63U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颜村铺乡中冯堌村东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贵印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2024年12月12日生态环境部第十二轮大气帮扶专业14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煤矸石进行筛分。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执行停产措施,你单位未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表(摘)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范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日,提供单位:范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人身份;
3、大气监督帮扶网站提取2024年12月1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照片3份、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网站交办问题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16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筛分机正在生产,未落实管控措施;
4、严格管控措施协商减排清单(摘)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笔录1份、亮证执法照片1份、查封照片2份、查封(扣押)清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16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表明身份、你单位筛分机未按规定停产,未落实应急措施措施的事实、对你单位筛分机进行查封扣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1台筛分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范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