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1号濮阳天河化工总厂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1号
濮阳天河化工总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9133G
地址:濮阳县柳屯镇井下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工作执法平台显示2024年12月23日(审核内容信息),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024年12月17日9时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检查鲁Q113KJ重型半挂车正在卸氯化钙,司机介绍早上刚运输过来(启动橙色预警之后),该企业未落实橙色预警期间禁止运输的规定”的问题。
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2月16日印发《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通知》,2024年12月17日0时在濮阳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1、生产线反应釜1台,长期停产;2、车辆运输:禁止运输。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问题属实,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止运输,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照片;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企业现在评估环评手续及排污登记表摘录;查封扣押鲁Q113KJ车辆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交办问题平台截屏。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止运输的鲁Q113KJ(鲁QT3C0挂)柴油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7日,期限为自2025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