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2号濮阳县海进商砼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2号
濮阳县海进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9YXR0N
地址:濮阳县海通乡前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森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濮阳市环委会通知要求于2025年3月5日12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公司管控措施要求:停1条生产线及所有涉气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5年3月5日15时47分,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未生产,通过查看你公司生产台账,发现你公司分别于3月5日12点31分生产4.5方商品混凝土,12点43分生产6方混凝土。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中控室1套进行查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县海进商砼有限公司院内生产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