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21号濮阳县胡状镇超越商砼沙石料厂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21号
濮阳县胡状镇超越商砼沙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3XC1R7G
地址:濮阳县胡状乡胡马羡村北
法定代表人:胡宗方
我局于2025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有装载机正在进行装料作业,厂区地磅上装载混凝土的运输车正在进行过磅称重,车辆号牌为鲁H94K95,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处于生产状态,同时还调取了你单位混凝土供应发货单,发现在2025年11月16日生产混凝土4车次,共计生产混凝土方13.77方,混凝土发货时间分别为2025年11月16日12时35分、13时26分、14时27分、16时00分,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停1条生产线所有涉气工序,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应急响应措施。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现场照片、混凝土供应发货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不按规定停产的混凝土生产线中控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混凝土生产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