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11号濮阳县腾飞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11号
濮阳县腾飞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58416430Q
地址:濮阳县文留镇崔庄路西
法定代表人:崔双路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0日12时,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2025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经查阅该公司生产记录,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11月13日共生产混凝土31.55方。你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照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管控期间销售单据、濮阳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控制台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县腾飞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