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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查(扣)字〔2025〕18号濮阳县文留镇东张庄予制厂

发表时间:2025-11-16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28环查()字〔202518

 

濮阳县文留镇东张庄予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2G6BMXN

地址:文留镇东张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盛豪杰

2025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110121时,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2025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县文留镇东张庄予制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经查发现你单位生产销售单3份,显示你单位202511月、1213日共计生产10.12方混凝土。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管控期间销售单据、濮阳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

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控制台配电箱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1115日起至20251121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县文留镇东张庄予制厂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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