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15号濮阳县鑫博混凝土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15号
濮阳县鑫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41599496A
地址:濮阳县鲁河镇后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常印
我局于2025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有生产痕迹,通过调阅厂区监控和产品出货单,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11月13日共生产混凝土两车次,出货时间分别是10点50分10秒和19点46分44秒,共计生产混凝土9.2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需停1条生产线所有涉气工序,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复印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厂区监控视频照片和混凝土出货单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混凝土生产线电源控制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该单位厂区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