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查(扣)字〔2025〕19号范县豫玉羽绒加工厂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6环查(扣)字〔2025〕19号
范县豫玉羽绒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5AFH88T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高码头镇大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秋玉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橙色预警措施为:一、分毛机1台停产1台,打包机2台停产1台,抓毛机1台停产1台;二、车辆管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案件简要移动机械作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分毛机正在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报告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备案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范县豫玉羽绒加工厂,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范县豫玉羽绒加工厂,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1份、现场检查时亮证执法照片1份、你单位大门照片1份、发现你单位分毛机未落实管控措施证据材料照片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表明身份、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设备未落实应急措施的事实,对你单位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的分毛机进行查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分毛机。予以查封(扣押)15日。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范县豫玉羽绒加工厂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