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解查(扣)字〔2025〕21号豫0928环解查(扣)字〔2025〕21号
发表时间:202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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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解查(扣)字〔2025〕21号
濮阳县亚永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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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庆北村濮渠路与计量路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振友
我局于2025年11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有生产痕迹,通过调阅你单位混凝土发货单,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11月14日生产混凝土3车次,共计生产混凝土26.21方,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928环查(扣)字〔2025〕19号),查封不按规定停产的混凝土生产线中控室,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共计7天。因查封期限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