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44号濮阳贝玻玻璃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44号
濮阳贝玻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6TF77G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乡翟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世振
我局于2025年12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专业6组对该公司检查并进行交办,交办问题:经现场核查该企业正常生产,现场调阅该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限产记录台账,11月04日橙色预警后生产钢化单片玻璃83平方米,从9月4日至10月29日台账未记录,10月30至11月3日合计日产量为433平方米,5日日均产量为86.6平方米,限产50%后产量为43.3平方米,11月4日产量83平方米高于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均产量的50%。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记录台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生产设备配电箱(1套)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3天自2025年12月06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贝玻玻璃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