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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4日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降低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

(一)挖掘机械(单斗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斗轮挖掘机、掘进机械、履带式挖掘机等);

(二)铲土运输机械(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平地机、侧翻机等);

(三)工程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卷扬机、搅拌机、施工升降机、高空作业机械等);

(四)综合机械(叉车、堆垛机、牵引车、夹装机等);

(五)压实机械(压路机、夯实机械、振动机等);

(六)路面机械(摊铺机、拌和设备、压路机、养护机械等);

(七)桩工机械(打桩锤、压桩机、钻孔机、旋挖机械等);

(八)混凝土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制品机械等);

(九)钢筋和预应力机械(钢筋加工机械、预应力机械等);

(十)装修机械(涂料喷刷机械、地面修正机械、擦窗机等);

(十一)岩石机械(岩机、破碎机、钻机等);

(十二)铁路线路机械(道床作业机械、掘进机,轨排轨枕机械等);

(十三)市政工程与环卫机械(市政机械、环卫机械、垃圾处理设备、园林机械等);

(十四)工业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内燃机组等);

(十五)其它燃用柴油类和电动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条 严格落实号牌登记、远程定位、排放检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录入、号牌核发、北斗定位装置发放、尾气检测、分类环保标志核发等工作,形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管理体系。

第四条 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

(一)市区禁用区范围:市城区209省道以西、濮范高速以南(包括经济开发区胡村乡、国道342包括以内区域)、大广高速以东(包括皇甫全域)、晋豫鲁铁路以北(包括郑吴公路以北、华龙区全域)所包括的区域。

(二)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粘贴环保绿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使用,非环保绿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各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参照市区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禁用区管理要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退出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

第五条 严格进出场管理建立工程机械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其拟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排放阶段、排放检测报告等信息,建立出场“无尘化”管理制度,各类施工机械出场及运输过程,严格落实进出场冲洗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未登记注册、无机械号牌、无环保标识、未安装北斗定位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得租赁和使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程作业车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拆卸号牌、损毁环保标识、拆除定位装置、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严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情况,对使用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 有效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检测超标车辆,按照政府引导、改造企业负责、车辆所有人自愿的原则,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设施改造。

第八条 加快推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九条 建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利用“12369环保热线”,对不达标且有明显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积极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公司需具备相关资质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登记备案。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数据有效期一年,检测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随车携带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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