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环〔2015〕77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环保厅修订了《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思想认识,依法据实核发排污许可证
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实行总量控制、改善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县(区)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核查、核算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依法、据实发放排污许可证,做到应发尽发。
二、强化分级管理,提高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效率
(一)细化排污许可证发放分级管理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的企业,即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重点排污单位;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简化程序,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效率
进一步简化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程序。新申请企业,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进一步简化;企业在行政许可期间更换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未发生超总量或超浓度控制标准,或无群众举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未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排放总量和浓度未出现大的变化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只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直接换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符合要求后换发排污许可证。
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审批条件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材料不齐的,应于受理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各级环保部门均应公开办事程序、受理条件、办理结果等相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二、强化发放管理,建立排污许可证备案制度
(一)建立管理台账。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建立专门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规范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二)健全联动机制。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将上月审批通过的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向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控机构通报;各相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职责分工参照省环保厅《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22号)执行)。
(三)公开排污信息。环保部门要每季度定期公开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排污许可证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总量限值。按要求填写《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备案表》,将当月办理的排污许可证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总量科(邮箱:pyszlk@163.com)。
三、强化执法监管,规范持证企业排污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污染物排放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作为环境监管主要内容,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结合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等,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的总量与浓度控制标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