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濮环〔2014〕25号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工业园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的要求,切实从项目建设的源头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核定程序,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环文〔201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关于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的意见》(豫环文〔2013〕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将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核定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
我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网上申请、核定和备案制度。凡需要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凡未经网上核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申报程序
(一)实行预支增量指标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后、报批前,登陆“河南省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http://222.143.24.250:83),根据项目类型,从报告书(报告表)类、登记表类和农业源类三类申报端口中选择对应端口进行申报。
建设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申请文件;
2.所在县(区)环保局出具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配意见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核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4.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盖章原件的扫描件电子版通过网上申报端口上传,纸质版同步报市环保局总量科。
(二)实行预支增量指标分级审核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省、市两级核定。省环保厅负责核准火电、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市环保局负责除省环保厅核准外的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准;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三)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核定程序
1.资料初审:市环保局局总量科根据项目特征,所在县(区)环境容量状况,以及总量预算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审核、核定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于3日内退回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2.总量核定:市环保局总量科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上总量预算管理系统逐级审核,办理单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进行网上核定,生成《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加盖公章后作为项目总量核定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3.核定时限:市环保局总量科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与否的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许可预支增量
严格控制许可预支增量指标,坚持“增减挂钩,先减后增”的原则,实行预支增量与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挂钩机制。节约集约利用好有限的预支增量指标,集中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的需求,做到“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切实提高预支增量的利用效率。
对没有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目标或没有环境容量的县(区),原则上不再核准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
(二)落实总量替代要求
火电、钢铁、造纸、纺织、化工等5个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实行行业内替代解决;单个工业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高于下述指标的(化学需氧量20吨/年、氨氮10吨/年、二氧化硫50吨/年、氮氧化物50吨/年),其新增指标须有其他工业削减量予以替代解决。
(三)预支增量指标使用的有效期
原则上对预支增量指标核定后,超出三个月不报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予以收回预留预算指标,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总量预算指标的核定;若发生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失效(因故吊销或超过有效期)的情形,该项目预支增量指标核定文件同时失效。
四、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的考核
市环保局将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定期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使用情况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总量预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没有进行网上核定而审批的,加倍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并在年度减排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2014年2月18日